关于城镇排水管道检测和评估的基本规定1、从事城镇排水管道检测和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城镇排水管道检测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检定机构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新购置的、经过大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的设备,投入检测前应进行检定和校准。3、管道检测方法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检测设备的适应性进行选择。当一种检测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管道状况时,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检测。4、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宜为5a~10a,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宜为1a~2a。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普查周期可相应缩短:1.流砂易发、湿陷性土等特殊地区的管道;2.管龄30a以上的管道;3.施工质量差的管道;4.重要管道;5.有特殊要求管道。5、管道检测评估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2.现场踏勘;3.检测前的准备;4.现场检测;5.内业资料整理、缺陷判读、管道评估;6.编写检测报告。6、检测单位应按照要求,收集待检测管道区域内的相关资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掌握现场情况,制定检测方案,做好检测准备工作。7、管道检测前应搜集下列资料:1.已有的排水管线图等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