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该法条给出的融资租赁的概念可推知,能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客体的,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客体应为物;第二,出租人拥有该客体的所有权。故,为了分析能否在墓地上进行融资租赁,首先需要对墓地上所存在的权利及权利客体进行分析,确定墓地上是否存在满足租赁物条件的客体。(一)墓地经营者所拥有的权利1.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墓地经营者对墓地所在土地所拥有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故,墓地所在的土地,并不能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2.墓穴、墓碑、牌坊等的所有权墓地经营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会在土地上建造墓穴、墓碑、牌坊等有体物,以实现其经营的目的。在讨论墓地经营者建造的前述有体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客体前,需就前述有体物系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一问